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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典型案例】工程款项未给付 法庭调解化纷争

发表时间:2024-01-10 10:05:06 来源:业务范围

  近日,安达法院铁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2月,孟某与谢某签订《模板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孟某承包安达市某配套项目,承包价格为按照现场实际沾灰面积,每平方米48元,甲方(谢某)提供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塔吊、其余材料(包括电缆、电线、灯具、铁丝),施工工具、铁线、铁钉等小型材料由乙方(孟某)自己负责,并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乙方(孟某)工程款。该工程系谢某自某建筑公司处承包并转包给孟某。合同签订后,孟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工程,并于2021年6月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实际施工工程量由谢某签字确认,按每平方米48元计算,总工程款60余万元,工程完工后,截至目前,孟某仅收到工程款52万元,剩余工程款10余万元未支付。孟某无奈下将谢某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铁西法庭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明俊多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谢某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和当事人本人确认,但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庭审当日,某建筑公司告诉法庭其已经与谢某结算完毕,应当由谢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孟某方也表示合同原件仅在谢某处。为了可以查明案件真相,法官拨打了谢某的电话,通话中,谢某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表示认可,也承认合同原件确实在谢某处,当问到是否接受调解时,谢某表示需要一些时间考虑。为了可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定下时间安排庭后调解。

  在调解当日,谢某的代理人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表明谢某同意就工程款事宜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参考,因谢某目前手中只有少数的现金,希望可以以物抵债。原告当事人也予以认可,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通过最短的时间解决了纠纷,有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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